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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欽州4月24日電(陳燕 趙子欽)廣西欽州一名大二男生因感情不順導致其情緒不穩定,為發泄搶劫一名女子手機後獲刑。該男生在法庭上辯稱,由於把被害人錯認為自己女友,想在倆人以前經常約會的地方給她一個“驚喜”,才上去抱住該女子並搶奪手機。
  欽州市中級法院24日披露,2013年1月,上述被告人蘇某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欽州市欽南區法院一審判處蘇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由於被告人至一審判決時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已和刑期相當,故一審判決後被告於2014年2月4日刑滿獲釋。但其稱一審判決定性不當,其原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系受誘供作出,堅持上訴請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2日23時許,就讀於欽州一所學院的被告人蘇某某因與女友發生感情糾紛,情緒不穩定選擇外出。當其路過該市一處綠化帶時,看見一名女子正用一臺手機打電話。蘇某某認為手機很漂亮,便產生搶劫手機的念頭。
  在女子第二次打完電話將手機放進衣服口袋時,被告人蘇某某上前抱住女子頭部並將其壓倒在地,遭女子反抗並大聲呼喊。被告人蘇某某便持刀威脅。女子繼續反抗呼喊,並抓住蘇某某的水果刀刃,蘇某某抽出水果刀後致女子左手受傷。
  隨後,被告人蘇某某逃跑,後在案發現場附近被聞訊趕到的警方抓獲。經鑒定,受害女子傷勢為輕微傷。
  此後,被告人蘇某某家屬分別於案發同月兩次代賠償受害女子醫葯費1萬元和1.3萬元;同年6月代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4.5萬元並取得受害人諒解。
  經社區調查,被告人蘇某某是在校大學生,平日表現良好,且是初犯、偶犯,調查單位建議給予改正自新的機會。
  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產生搶劫的念頭,實施意欲搶劫的行為,放棄繼續搶劫而逃走的表現,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指認手機的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鏈,因此被告人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欽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原標題:大學生因感情不順搶劫 辯稱誤認對方是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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